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LAZAR OLIVER VILLAFUERTE
(中文姓名:奧利弗,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6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ALAZAR OLIVER VILLAFUERTE(奧利弗)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而以如聲 請意旨所載之方式攻擊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聲請意旨 所載之傷害,核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均非可取,且被告迄今 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並未減輕;另參酌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自稱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 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982號
被 告 SALAZAR OLIVER VILLAFUERTE (中文姓名:奧利弗,菲律賓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ALAZAR OLIVER VILLAFUERTE(中文名:奧利佛、下稱「奧 利佛」)與MAI VAN TUYEN (越南籍、中文名:梅文宣、下 稱「梅文宣」)為同事關係,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1 時許 ,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00 號公司工廠內,雙方因 工作問題發生爭執,奧利佛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 毆打梅文宣之臉部,致梅文宣因而受有頭部外傷、顏面鈍挫 傷等之傷害。
二、案經梅文宣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⑴被告奧利佛於警詢之自白。
⑵告訴人梅文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⑶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共 3 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 麗 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