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金益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
字第2038、361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0 年度簡字第695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鐘義發基於意圖營利,提供 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公然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1 月 承租址設高雄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農地為不特定 人得出入之處所,供作聚集賭客賭博場所之用,並提供其所 有之骰盅1 個、骰子(共36顆)、計時器及押注圖作為賭具 ,以此方式經營賭場,並與不特定人公然賭博。至賭博方式 為鐘義發擔任莊家,並放置3 顆骰子於骰盅內,每次搖動骰 盅後由賭客押注點數,若開出賭客押注之點數,莊家則以1 比1 之賠率賠付賭資與賭客,若開出豹子(3 顆相同點數) 則賠付3 倍賭資與賭客。詎蘇許美珍、孫春華、羅梁金妹、 被告何金益、王明道、郭金華、郭美月、黃秋英、林順流、 蕭廖麗華、劉桂嵋、戴文慶、詹郭寶美、曾梅栢知悉在上開 處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三六仔」賭博,竟基於公然賭 博之犯意,於110 年2 月7 日不詳時間,前往上開處所公然 賭博。嗣經警於同日16時30分許前往上開處所查察,當場扣 得鐘義發所有之骰盅1 組、骰子共36顆、計時器1 個、天九 牌25張、押注圖1 張及贓款新臺幣6600元,始查悉上情。因 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嫌等語(除 被告何金益外,其餘被告已另為刑事簡易判決)。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金益業於民國110 年9 月4 日死亡,有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末本案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之規定 ,即不能逕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