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68號
CTDM,109,附民,168,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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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孫語婕(原名陳俊華)

      陳良輝 
      陳孫麗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被   告 黃世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2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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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