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俊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證據保全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4 款定有明文。又按監獄行 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第111 條規定提起之訴訟, 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 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原本係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下稱高雄地 院) 聲請對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下稱高雄監獄) 保全 證據,經該院110 年度全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准予保全證 據,並執行保全證據完畢;惟因聲請人以高雄監獄以監視畫 面已被覆蓋致使證據未能完全為由,另向高雄地院聲請改向 相對人調閱監視畫面予以保全證據,高雄地院對於聲請人改 向相對人聲請保全證據一案,即另分新案,並分由該院110 年度全字第3 號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受理,後因該院認為相對 人機關所在係在桃園市,即將本件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裁定移 送至本院管轄等情,此有高雄地院承辦法院批示:「本件保 全證據已執行完畢,依聲請人所請另分新案」等語( 見高雄 地院110 年度全字第3 號卷宗第11頁) 附卷可稽。另聲請人 又具狀向本院聲請保全調閱不同於前揭高雄地院110 年度全 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准予保全證據所示時間之監視器錄影 影像等情。足見,高雄地院110 年度全字第2 號聲請保全證 據事件,既已經執行保全證據程序完畢,且聲請人又另聲請 保全調閱不同時間之監視器錄影影像之證據資料,顯見本件 聲請保全證據與高雄地院110 年度全字第2 號聲請保全證據 事件,係屬於兩件不同之保全證據事件。故本件聲請人聲請 保全證據,自應再另行繳納聲請保全證據之裁判費用。三、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聲請保全證據,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依首揭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費之一半即500 元。故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保全證據之裁判費500 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