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08年度,5號
TYDA,108,稅簡,5,2021091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5號
原   告 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dreas Hendrik de Wit

訴訟代理人 宋穎玟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

代 表 人 陳世鋒 
訴訟代理人 齊立元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 條、第186 條,於行政訴訟事件亦準用之。二、經查,本院於108 年8 月15日裁定「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108 年度訴字第149 號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訴訟事 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因上開事件業經最高行政 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405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終結在案,並 經本院調取上揭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 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