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96號
TYDV,110,除,296,202109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勝億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辰陽 


訴訟代理人 許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 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 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4 月 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 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9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 新臺幣) │ │人 │
├─┼─────────┼─────────┼───────────┼────────┼────────┼──┤
│00│徐孟德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110年2月30日 │52,500元 │AA四四六七0一│勝億│




│1 │ │屋分行 │ │ │五 │環保│
│ │ │ │ │ │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1/1頁


參考資料
勝億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