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43號
TYDV,110,除,243,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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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張志毅即福氣美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7 號及110 年度催字第13 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 民國110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附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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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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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備註 │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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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益萊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109年9月30日 │15,200元 │AN五一0五三二│福氣│110 年度│
│1 │司 陳錫珍 │ │ │ │五 │美食│司催字第│
│ │ │ │ │ │ │ │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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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黃淑惠 │聯邦大竹分行 │109年9月30日 │19,750元 │UA4782126 │空白│110 年度│
│2 │ │ │ │ │ │ │催字第13│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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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