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21號
TYDV,110,除,221,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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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 
代 理 人 謝采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414 號裁定 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 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後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12月15日刊登本 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7 月15日屆滿,期 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幣) │ │ │
├─┼──────┼──────┼───────┼─────┼─────────┼──────┤
│01│虹庭建設有限│聯邦商業銀行│109 年3 月20日│12,473元 │UH五一三0四二九│太古華電實業│
│ │公司 江浩 │桃園分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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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