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99號
TYDV,110,除,199,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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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曾柯幼香

訴訟代理人 曾俊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曾文德之繼承人,曾文 德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嗣曾文德於民國109 年9 月15 日死亡後,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即由曾文德之繼承人協議由聲 請人單獨繼承,惟因如附表所示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即聲 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110 年2 月22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曾文德之繼承人,嗣曾文德於109 年9 月15 日死亡後,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由曾文德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 人單獨繼承等節,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443 號卷宗暨卷 內所附曾文德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聲請人及曾文德其 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在卷可 按。又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3 號公 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 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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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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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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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三NX00六一三0二─五│股票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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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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