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53號
TYDV,110,重訴,353,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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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原   告 方孟超



被   告 楊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仍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3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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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