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駿鳴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啟超
被 告 馬佩華即馬韶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 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 4 月6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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