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9號
TYDV,110,訴,39,2021092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黃發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富深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84,64
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