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87號
原 告 楊家瑜
被 告 蕭正華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之共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 27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9 、11頁)。原告逾期迄未繳費補正,其訴不合程式,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