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824號
TYDV,110,訴,1824,202109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24號
原   告 馮林春葉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繳,該裁定於110 年8 月13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 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 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