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8號
原 告 元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諒
被 告 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0,36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577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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