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98號
TYDV,110,訴,1698,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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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98號
原   告 張輔龍 

被   告 黃晨瑋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0 年7 月30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59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20 元,該裁 定已於110 年8 月12日寄存送達予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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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