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94號
原 告 啓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柳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7,8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86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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