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94號
TYDV,110,訴,1694,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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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94號
原   告 啓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柳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7,8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86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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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啓翔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