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琪特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范姜馨梅
被 告 羅鎮廷
范姜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0 年11月11日上 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0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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