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83號
TYDV,110,訴,1383,2021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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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黃姿蓉 



被   告 柯墨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 26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 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 以110 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駁回,並於110 年8 月30日確定 ,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仍未補正應繳納之裁 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會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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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