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78號
原 告 陳穩丞
被 告 陳肁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0 萬元,應徵裁判費2 萬4,76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4,26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