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大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琳鈴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李其陸律師
劉育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7,914,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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