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承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紹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金德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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