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陳宣任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宜建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輝桂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6,399,87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