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90號
TYDV,110,補,790,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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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鍾雨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銘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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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