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64號
TYDV,110,補,764,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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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宏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發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905,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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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