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51號
TYDV,110,補,751,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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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黃游清雲
      黃仁誌 
      黃豐益 
      黃麗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池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091,3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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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