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88號
TYDV,110,補,488,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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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賴一凡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氏琛 
原   告 賴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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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