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21號
TYDV,110,補,421,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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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許山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30,000,000 元(見原告民
國110 年9 月9 日書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3,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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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