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許山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30,000,000 元(見原告民
國110 年9 月9 日書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3,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