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劉素清
再審相對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聲再字第8 號,聲請再審,惟
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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