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0年度,12號
TYDV,110,聲再,12,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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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劉素清 

再審相對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聲再字第8 號,聲請再審,惟
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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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