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2645號
TYDV,110,票,2645,2021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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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安通運有限公司林浩田林晉興、林育
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福安通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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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安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