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2450號
TYDV,110,票,2450,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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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45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綱明即佳旺實業阮玉信范煌方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聲明載自110 年7 月10
  起至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及
  自110 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
  息」,此部分是否為誤載,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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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