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403號
TYDV,110,監宣,403,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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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田國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田乾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田乾炎為監護宣告,依卷附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已於民國110 年9 月2 日死 亡,本院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第17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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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