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黃孝謙
相 對 人 黃豐裕
關 係 人 陳雅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自民國107 年 8 月3 日起因極重度身心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相對人長期洗腎,過 去因交友複雜,經常有被騙錢情況發生,重病後仍沉迷股票 ,甚至想抵押房產借貸來玩股票;有時有怪異舉動,仍與騙 錢女性友人來往;110 年2 月17日相對人疑似被人教唆或帶 往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權狀,為保護相對人之財產不被有心 人士騙走,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 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陳 雅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命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監護開始後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 本院。若本院認相對人尚未達可宣告監護之程度,則請依民 法第14條第3 項、第15之1 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174 條 之規定為輔助宣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 意書、身心障礙證明、台大醫院及安慧診所診斷證明書、通 訊軟體line對話及簡訊內容截圖等件為證。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 項之程度者,得依第15 條之1 第1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 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 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 1 、3 項及第15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上開書證為證。惟 經本院以視訊方式對相對人進行鑑定程序,在鑑定人即周孫 元診所鑑定醫師周孫元前點呼相對人姓名,相對人意識清楚
,舉手回應,並自述其現年61歲,1960年出生,生育一名子 女黃孝謙,伊以前從事過仲介快30年,跟人家投資、合資, 曾被客戶騙,應該有被騙新台幣(下同)600 、700 萬元; 印象中伊只有被女性友人騙過一部車,那時候在交往中每天 坐公車太遠了,女子就希望伊買一部車給其代步,帶伊去中 華路的一間馬自達汽車公司看車,叫伊買一部車給她,就拿 一張單子給伊簽名,要伊每個月匯款,那時候伊的精神不好 ;伊有認識一個叫「SALLY 」之人,有贈送過她項鍊大概6, 000 元而已,但沒有贈送過她17萬元或給現金22萬元;「SA LLY 」是按摩店的,有傳簡訊叫伊每個月給其多少錢但伊沒 有給,只有給她6,000 元的項鍊;伊認識之「張優莉」是朋 友關係,伊只有請她吃飯而已,從來沒有給過她錢。伊認識 「李大店長」認識20、30年,她是臺灣房屋公司的人,伊之 前在臺灣房屋當過副總,「李大店長」沒有跟伊拿權狀及印 章,權狀及印章是伊自己拿的,跟她沒關係,伊拿權狀及印 章去地政事務所去辦理貸款以投資股票,伊已經玩股票20、 30年了,從30歲就玩到現在,伊打算貸款200 萬元玩股票, 伊當然會擔心200 萬元有去無回,但因為2 月份的時候行情 不錯等語。並經鑑定人周孫元醫師初步鑑定表示:評估後再 以書面回覆等語,有本院110 年9 月1 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 。嗣其綜合相對人之個人史及相關病史、理學檢查、精神狀 態檢查、日常生活狀況自理能力情形、經濟、社會性活動能 力等項,認:
㈠黃員在此次簡易心智量表(Mini-Mental State Exanmati on) 得分為29分,此次測驗分數愈高,認知功能愈好,測 驗滿分為30分,黃員唯一失分題是答錯今年是民國100 年 ,但測驗結束後,再次詢問今年是何年,黃員可以在未經 任何提示下,正確回答是民國110 年。此測驗總分若低於 24分表示個案有輕度認知功能障礙,若低於16分則表示有 重度認知功能障礙。此測驗的診斷目前被廣泛使用在專業 鑑定上。又全民健康保險規定,診斷為阿玆海默氏症病患 的藥品給付,測驗分數應為MMSE 10~26分。因此,從測驗 結果來看,黃員並無失智症表現。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 - R 」評分:0 ,呼應MMSE分數。對於過去的事,黃員偶 而回答錯誤,例如黃員作心臟移植手術的時間點,黃員說 當時黃員之子正在念大學,但實際上黃員兒子當時正在當 兵。
㈡整體而言,在此次的鑑定會談及法官視訊開庭期間,黃員 的對答流暢無阻,且反應迅速。顯示黃員的語言能力與操 作能力皆達到一般人的平均水準之上。這情況符合黃員過
去曾經擔任台灣房屋的副總經理,並代理總經理職務多年 等的工作表現。
㈢黃員行動自如,他可以自行搭車到地方法院,以及自行到 地政事務所,且可以自行返家,不需要旁人協助。而固定 每周二、四、六,是由洗腎室的沈腎中心派專車來接送他 。黃員不喜歡喝水,所喝飲料都是自己到便利商店購買。 黃員平日的作息是,上午固定看股票,他可以自己打電話 給證券公司的營業員,自主下達交易的指示。鑑定當天, 黃員手機上正呈現股票的漲跌訊息。黃員表示自己原本打 算投資航運股,如長榮、陽明這幾支股票。詢問黃員最近 的重要新聞,黃員回答美國從阿富汗撤軍,他並且侃侃而 談當中的緣由,從當年美國攻打阿富汗是因為賓拉登,戰 爭的耗時超過越戰,一直講到塔利班重新奪權,這當中黃 員的字句描述、因果脈絡的敘述是清楚無誤的。 ㈣黃員對於黃員之子將他每個月的退休金一萬八干元扣留, 每個月只給他六千元,他感到很不滿,因而坐車到法院服 務台去詢問,有何方式可以救濟,服務人員問黃員是否要 對兒子提告,此時黃員反而猶豫遲疑,不願因訴訟因素而 影響黃員之子的前程,他顯得內心十分糾結,顯然黃員可 以清楚理解法律行動的預期效果。以上是此次鑑定會談中 ,所觀察到的黃員內在心智活動,十分豐富。黃員的表達 能力,理解能力,與詞彙運用能力,皆未見明顯障礙現象 。
㈤據黃員家屬陳述,他們認定黃員之所以失智,是因為黃員 在民國103 年更換心臟的前後,可能因腦部缺氧而造成, 以及其後多年的洗腎,也可能造成腦部受損。今年七月間 ,黃員之子曾帶黃員至榮民總醫院桃園醫院就診兩次,經 查詢健保卡晶片資料,顯示當時醫師曾安排腦部電腦斷層 檢查,並有抽血檢查,且在第二次就醫資料中,診斷為失 智症,並開立促進腦部循環的處方。黃員曾那時至今並沒 有再回院就診。
㈥黃員家屬主張黃員有失智症的症狀,係指黃員在更換心臟 及洗腎後,經常受到不明人士的金錢詐騙,甚至打算抵押 目前居住的房子。第一件,大約在10年前,此事涉及黑道 詐騙案,金額大約有600-700 萬之間;第二件,是民國10 3 年前後,與Sally 、琪琪等多名按摩院的外籍女子間有 金錢往來;第三件是今年二月,黃員打算抵押房子去貸款 ,用以投資股票,因房地契與印鑑由前妻與兒子保管,因 而黃員自行到地政事務所去辦理遺失補發,但由於兒子與 前妻即時發現了,立刻制止他辦理補發;第四件是今年4
-5月間,原本黃員到電信公司繳費,結果話費由每月100 被調高為每月1,380 元,經過黃員之子交涉後才解約。 ㈦關於上述的事件,黃員都有自己說法。關於第一件,黃員 承認當時確實被騙,只因為「財迷心竅」;對方是自己的 同事,勸說黃員投資一個收益極佳項目。一開始黃員只投 入小額的金錢,詐騙人起初都有照約定,給予黃員高額的 報償,直到最後黃員投入數百萬,這筆龐大的投資金就有 去無回。當時黃員還因此告上法院,訴訟一直進行到高等 法院,最終法院判定黃員敗訴,而此案件是發生在換心之 前。關於第二件,黃員稱離婚後交女朋友是合理行為,為 了討女友歡心所以送過一些禮物。經由家屬出示的對話截 圖顯示,黃員與那些女子的對話都發生在民國103 年及之 前,也就是在他換心前後,距今巳七年。以上兩件事,皆 與家屬認定的因為換心或洗腎所造成的失智症,在時序關 係上不相符合。
㈧至於今年二月的房屋抵押貸款事件,黃員說他名下的房屋 現值700 萬,他打算抵押向銀行借200 萬新台幣,用來投 資航運股。經由查詢股票的歷史資料,今年二月間長榮的 股價大約在30-40 元之間,黃員當時若依此價格買入那麼 以今年七月時長榮股價最高233 ,這支股票的潛在獲利是 6-7 倍。黃員之子對這種說法不以為然,他認為黃員是事 後諸葛,又指稱黃員編造謊言,當時想抵押房屋借貸實際 上並不是要投資股票,而是要給一名叫「李大店長」的女 子,他認為黃員當時即將被騙財。而黃員前妻認為黃員有 「感情債」的問題,「李大店長」乃黃員在台灣房屋時期 的下屬,兩人交往2-30年久,關係曖昧,對此黃員全盤否 認,他說這些都是黃員之子與前妻種種的憑空臆想,根本 不是這樣。雙方各執一訶,孰真孰假,家事方面的糾紛已 然超出此次專業鑑定所能處理的範圍。然而,對於黃員在 貸款這件事上面,他是否說謊,這都不影響鑑定的結論形 成。若黃員所言為真,代表黃員投資眼光精準;若黃員所 言為假,表示黃員有隱藏自己真實意圖的能力,且能依照 現實以編造出合情合理的說法,自圓其說而沒有明顯破綻 ,這樣的行為表現,涉及到大腦的高級認知功能,那麼已 足以說明黃員顯然並未達到失智症的程度。
㈨家屬所舉的第四件被騙事件:黃員去電信公司繳費,卻被 誘騙簽下高額月費的合約。然則電信公司的營銷方式未必 稱得上是詐騙,當時電信公司承諾只要黃員改換月租費合 約,會贈送黃員一台平板電腦,這是電信公司的行銷行為 。雖說判斷能力差確實是失智症初期常見的一種行為表現
,但並非充分條件,心智正常者也可能會受到一時誘惑而 作出會後悔的決定,甚至被詐騙。一個合理的現象是,失 智症患者可能會被詐騙,但是並非所有被詐騙人都全是失 智症患者,真正的失智症患者,除了可能被詐騙外,還會 有其他常見的失智症的症狀。
㈩失智症常見的症狀有記憶力缺失,特別是忘記最近發生的 事情;另外還有失能症狀:原本會做的行為現在不會了, 如穿衣、穿鞋;此外,方向感缺失容易迷路,甚至很容易 走失;失語症狀:說話不連貫、忘詞也是失智症的行為表 癥之一,患者常會忘了一些詞語的說法;再來就是不喜歡 與人社交,失智症患者對於原本有的興趣會變得不再感到 有興趣了。在黃員身上,都未發現上述的情形。且依照失 智症的病程,發病之後平均只能存活1O年左右,黃員家屬 聲稱黃員發病已經7 年,照推論黃員現在應已經進入失智 症的末期階段,但黃員家屬的聲稱和推論,明顯與黃員的 現狀不符合。
黃員在過去病史中,並未出現影響現實感的精神病症狀, 如:幻覺或妄想;在鑑定過程中,他也沒有呈現出這些表 現。研究黃員的病史,並沒有發現他有躁症發作的現象。 此次鑑定過程中,黃員也未有上述的現象。
綜合以上資料,黃員在標準化失智症的測驗得分都未達到 失智症標準;鑑定會談及開庭的表現,黃員侃侃而談、對 答如流,並沒有語言理解與表達障礙;家屬所認為得因失 智而被詐騙的事件,距今時間太過久遠且明顯與時序關係 不符合;近期發生的事件,也不足以認定黃員是被人詐騙 ;黃員可有些判斷力上的誤差,但未見他具有常見的諸多 失智症的症狀表現,因而在專業的判斷上並不足以診斷他 患有失智症,且以黃員的病程來判斷,也不符合。因此, 此次的鑑定,認定黃員目前沒有明顯的精神障礙,而黃員 為意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未達 顯有不足之程度。
精神狀態檢查:意識清楚。他的注意力在會談期間可以集 中;外觀整潔;他的表情起初顯得十分防備,擔心醫師聽 信其子之言,強加失智症的診斷在他身上,在醫師保證會 公正鑑定後,他保持和善的態度;他的態度起初懷著相當 的敵意,會談後半部他表現出合作、友善的樣子;鑑定期 間,黃員雖然一直與黃員之子及前妻有爭吵,但他的情緒 可保持大致上的穩定;而他被指責錯誤時,也保持能接受 的彈性態度;他回答時的言語切題,音量稍小但回答清晰 ,在理解他人語言陳述上並無障礙。黃員的思考流程正常
,能清楚表達意思,並沒有明顯妄想等精神病的症狀,他 不認為自己有經常被騙的情形,並表示自己可以完全處理 自身的相關事務。黃員亦不認為自己有失智症。黃員算術 能力良好,可以快速且正確完成計算。他的空間感良好, 視動協調並無異常,定向感及短期與長期記憶正常。能正 確說出鑑定當天的日期。能書寫自己名字。MMSE:29/30 ,無明顯認知障礙之表現。CD-R:0 。
鑑定結果:黃員於今年七月間至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就診兩 次,曾有失智之診斷。但黃員於此次鑑定時,並未發現明顯 精神障礙。即便黃員符合失智症的診斷,但目前症狀極為輕 微。而黃員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 能力,未達顯有不足之程度,有該所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在卷足按。
四、本院依上開訊問及鑑定結果,難認相對人已達因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亦無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聲請人聲請 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均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 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