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石源
代 理 人 陳育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提出聲請人所有,坐落新北勢鶯歌區中山段911 第號,以及 同區段912 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 件聲請前2 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三、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 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 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 、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 文件。
四、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廖陳暖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 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 ,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五、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 有,其期間、金額。
六、提出受扶養人廖陳暖之108 年度至109 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 合所得資料,並陳廖陳暖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 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 及金額,並說明受 扶養人廖陳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 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
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 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 明及計算方式。
七、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