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302號
TYDV,110,消債更,302,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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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苗綸 
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淑利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 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 動狀況。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葉芯語林碧蓮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 之其他保險( 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 型保險) ,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 等資料。
四、提出聲請人配偶近2 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
五、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 有,其期間、金額。
六、提出受扶養人葉芯語林碧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108 年度至109 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 並陳報葉芯語林碧蓮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 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 及金額,並說明受扶 養人葉芯語林碧蓮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 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 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 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



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七、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八、提出聲請人之三商人壽祥安壽險保險之契約書和並陳報保險 契約內容為何,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
九、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 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每月 收入切結書。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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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