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雷宇即徐兆洋即徐正義即徐晁閶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淑利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 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 動狀況。
三、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 有,其期間、金額。
四、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五、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 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每月 收入切結書。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