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0年度,74號
TYDV,110,拍,74,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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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振南 
非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佩宜律師(即傅聰箕之遺產管理人)、楊
雅馨律師(即翁仁彥之遺產管理人)、翁仁厚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應詳載地號、面
    積、權利範圍)。
  三、請提出傅聰箕翁仁彥之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翁仁厚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對相對人石佩宜律師(即傅聰箕之遺產管理人)
    、楊雅馨律師(即翁仁彥之遺產管理人)翁仁厚催告
    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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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