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74號聲 請 人 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振南 非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佩宜律師(即傅聰箕之遺產管理人)、楊雅馨律師(即翁仁彥之遺產管理人)、翁仁厚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應詳載地號、面 積、權利範圍)。 三、請提出傅聰箕、翁仁彥之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翁仁厚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對相對人石佩宜律師(即傅聰箕之遺產管理人) 、楊雅馨律師(即翁仁彥之遺產管理人)、翁仁厚催告 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