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陳柏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薇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兼債務人蘇薇萱、債務人杜象宇返
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
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