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9號
原 告 良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智
被 告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朱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9,
5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