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89號
TYDV,110,建,89,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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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9號
原   告 良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智 


被   告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朱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9,
5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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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邦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