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抗字第32號
再 抗告人 魏陳秋菊
魏妙渝
魏孟茜
共同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14日本院110 年度家聲抗字第3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參日內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復有明定。上開規 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二、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繳納 。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