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242號
TYDV,110,司聲,242,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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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偉 
聲 請 人 許燕婷 


相 對 人 邱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前段,於假處分準用之。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 定。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110 年度全字第41 號裁定駁回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 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10 年度抗字第404 號廢棄 原裁定,並命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是本件命假處分 之法院即為高等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即應屬高等法院管 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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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