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670號
TYDV,110,司票,2670,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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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670號
聲 請 人 吳琪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緯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不得以通訊軟體或存證
  信函代之,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
  「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請表明本件確實提
  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
三、提出聲請人吳琪琳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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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