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663號聲 請 人 孫英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秀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二、表明本件發票地。三、表明債務人送達址(桃園無鶯歌區)。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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