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663號
TYDV,110,司票,2663,202109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663號
聲 請 人 孫英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秀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本件發票地。
三、表明債務人送達址(桃園無鶯歌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