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436號
聲 請 人 魯柏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邦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魯柏廷最新戶籍謄本。
三、依民法第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
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另參照高院90年庭長
法律問題研討會意旨,本票之記載,不論以何名稱為利息之
約定,加計應不得逾20% 。請聲請人重新陳報利息及遲延利
息之起算日及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