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83號
聲 請 人 謝孟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奕男、劉鍾游新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聲請人謝孟晉及相對人劉鍾游新之最新戶籍謄本, 該裁定已於110 年7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 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