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85號
TYDV,110,司執消債更,85,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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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建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居桃園市桃園區中華路109之1號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00000000
代 理 人 許瑋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法院得將更 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 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 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1 項、第60條



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8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參,債務人提 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依前開規定通知 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債權人均未為確答視為同意, 而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而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 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 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記載債權人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為求 各債權人受償之明確,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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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