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0年度,192號
TYDV,110,司司,192,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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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宋其南即鋒鈞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鋒鈞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就任為鋒 鈞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公司應收帳款之廠商延遲付 款,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再行展期 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10 年度司 司字第83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 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11年3月15日止。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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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宋其南即鋒鈞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