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452號
TYDV,110,司促,9452,2021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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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
債 權 人 李宋龍即上源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彭瑋媫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經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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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