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01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債 務 人 陳光洋 債 務 人 陳仁忠 債 務 人 陳王惠娟(即陳錦明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世偉(即陳錦明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世奇(即陳錦明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世恩(即陳錦明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思佳(即陳錦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陳王惠娟(即陳錦明之繼承人)、陳世偉(即陳錦明 之繼承人)、陳世奇(即陳錦明之繼承人)、陳世恩(即陳 錦明之繼承人)、陳思佳(即陳錦明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陳錦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光洋、陳仁忠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肆佰捌拾元,及其 中柒萬零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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