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701號
TYDV,110,司促,8701,2021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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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0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光洋 
債 務 人 陳仁忠 
債 務 人 陳王惠娟(即陳錦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世偉(即陳錦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世奇(即陳錦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世恩(即陳錦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思佳(即陳錦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王惠娟(即陳錦明之繼承人)陳世偉(即陳錦明
  之繼承人)、陳世奇(即陳錦明之繼承人)陳世恩(即陳
  錦明之繼承人)、陳思佳(即陳錦明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陳錦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光洋陳仁忠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肆佰捌拾元,及其
  中柒萬零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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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