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
債 權 人 楊忠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拓旭土地工程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正確全名。
三、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四、提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及「拓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之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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